徐州工程学院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徐工院学研发〔202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规范学科管理,激发学科活力,强化学科责任,提高学科水平,结合学校发展规划,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科建设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发展、聚焦应用、凝练特色、整体提升。
第三条 我校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坚持内涵发展,紧贴淮海经济区产业结构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汇聚学科队伍,聚焦学科前沿,凝练学科方向,优化学科结构,形成方向明确、特色凸显、结构合理、优势鲜明的学科体系;以学科建设带动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提升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进而为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创造条件,全面提升学校学科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学科建设实行“学校-学院-学科点”三级管理。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绩效管理,以学科的自我管理为基础,实行学科带头人具体实施、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学校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学科建设运行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学院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是学校学科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受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
第七条 学院是学科建设的主体和责任单位。学院院长是本单位学科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是所属学科点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科的建设规划与管理、组织、协调和实施等工作。
第九条 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对全校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评估考核情况进行审议。
(二)对拟申报省级重点学科的学科、拟申报硕士学位的学科进行初审。
(三)对学科带头人候选人名单进行审议,并确定名单。
(四)对全校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对学科建设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中的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学科建设计划、学院年度建设目标任务书;
(二)审议学科水平考核事项;
(三)审议学科带头人人选并对学科带头人进行任期考核;
(四)完成学校授权的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学科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起草校学科建设有关文件,拟订和组织实施校学科建设规划。
(二)组织和协调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新增省重点学科、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工作。
(四)监督和指导各学科建设团队落实校学科建设的管理制度,在学校规定权限内,与财务处共同监督全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
(五)组织和协调对学科负责人、学术带头人的遴选和考核工作。
(六)组织和协调校级重点学科的考核评估工作。
(七)处理学校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科建设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组织本学院各学科制订发展规划,统筹配置学院学科资源;
(二)推荐本学院学科带头人候选人;
(三)组织学院各学科开展学科方向、学科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研平台等建设事项;
(四)组织本学院开展各级学科建设项目申报及接受考核、评估、验收等工作;
(五)组织本学院开展学位授权点的申报、推进、自评等工作;
(六)审定本学院各学科制订的学科建设经费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七)组织落实学校部署的其他学科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等工作。
学科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治学严谨、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团队精神和进取精神;
(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有较强的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有广博的基础知识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有较高的学术成就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三)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了解本学科前沿发展动态,了解本学科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变革和发展趋势,掌握学科发展方向,能对学科发展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学科带头人具体职责包括:
(一)召集学科会议,紧密结合地方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发展,共同确定学科建设方向、建设内容和目标,组织制订本学科发展的建设规划和可行性报告等材料。
(二)规划学科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提出引进高层次人才建议,报学院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
(三)按照学校规定,向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报告本学科建设情况和发展动态。
(四)组织本学科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举办各类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和论坛,扩大本学科在国内外的影响。
(五)组织落实本学科的学科建设评估、考核和验收工作,及时总结学科建设经验,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积极支持、配合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的学科建设整体工作,组织落实学校部署的其它学科建设工作。
第三章建设与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省级重点学科、校级优先发展(培育)学科和校级专业类别硕士学位授权培育点、院级重点发展学科组成的三级学科建设体系。
(一)省重点学科建设原则上从校级优先发展(培育)学科、校级专业类别硕士学位授权培育点中遴选,以省教育厅下达的建设任务书为基本要求,对标省内同类高水平学科,在建设期建设成为具有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并争取进入省内领先水平。
(二) 校级优先发展(培育)学科参照《优先发展(培育)学科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徐州工程学院优先发展(培育)学科考核办法(试行)》进行建设;专业类别硕士学位授权培育点参照《徐州工程学院专业硕士学位培育点建设方案(试行)》进行建设。
(三)院级重点发展学科由各二级学院依据本学院规章制度自主选拔,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科方向、学科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研究平台建设等。其基本要求包括:
(一)学科方向:紧贴地方战略性产业发展需求,凸显应用型本科院校特色,以获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为目标,加强学科建设方向凝练,每个学院重点打造一个主干学科,每个学科凝练3-4个学科方向,其中包括主体方向、特色方向和前沿方向。
(二)学科队伍:构建结构合理,科研能力强的学术队伍。江苏省重点建设学科要加强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高水平团队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形成一批能把握学科发展前沿、在省内外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学术组织能力和良好学术操守的学科团队,能以高标准开展教学和学术研究活动。进一步拟订学科方向团队建设规划。
(三)科学研究:培育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发表数量、质量较高的专著或论文。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的科研项目,培育国家或省部级奖励,力争国家级,及省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零的突破。
(四)人才培养:加强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合理制定培养方案,提高学生培养质量。
(五)平台建设:学科平台是学科建设的基础,各学科应积极构建公共研究平台,鼓励跨学科、跨学院联合共建公共平台。加强实验设备、图书文献资料等基础条件建设,并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有效保障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十六条 学科和学术带头人采取任期责任制。每个类型学科应确定1名学科带头人和3-4名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实行个人申报和所在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进行资格审查,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学校进行考核后任命。每个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由学科带头人提出建议名单,学科所在单位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学术团队成员以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为核心通过自行组织与学科所在学院协调相结合的办法形成。提倡并鼓励整合全校学术资源。
第十七条 已列入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按《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实施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的实施。
(一)学科建设实行立项建设制度。
(二)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学科建设中长期发展目标任务。
(三)二级学院根据学科建设中长期发展目标任务,制定学院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学科建设方向、发展目标,将建设目标、任务做进一步量化,形成每一年度目标任务。
第十九条 学院学科建设根据年度建设内容和进度实施。除按专家评议意见和建设工作实际需要对建设工作做适当调整并报学校备案外,不得擅自删减研究内容,更改研究方向和目标。
第二十条 立项建设的学科要根据学校要求,组织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每年年初应制定具体的年度工作计划,年终进行总结;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等;组织本学科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成果推广;进行学科建设相关的检查、评估等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实行年度检查、中期考核和建设期满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学科方向、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平台条件等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措施。考核结果纳入学院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校优先发展与培育学科按《优先发展(培育)学科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执行。专业类别硕士学位授权培育点按照《徐州工程学院专业硕士学位培育点建设方案(试行)》执行。院级重点发展学科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实施考核办法。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是指用于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专项经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包括学校及学院投入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通过积极申请国家、省、市各类科研项目,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筹措的,专门用于学科建设的经费等。
第二十四条 校优先发展与培育学科按照《优先发展(培育)学科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执行。院级重点发展学科立项不资助,由二级学院自行筹款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专业类别硕士学位授权培育点主要由学校拨出专款扶持。学校根据《徐州工程学院专业硕士学位培育点建设方案(试行)》下达建设经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投入。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学院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徐州工程学院
2021年10月12日